國內公司赴國外參展審批手續
閱讀量:2198分享量:0
赴國外參展、辦展,是指在國(境)外舉辦經濟建設成就展、商品技術貿易展覽會和展銷會、友好省的經貿展覽廳、以推銷我國商品為目的的貿洽談會和參加國際]博覽會、國際經濟貿易展覽會一切以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為目的的有一定規格的商品展示和經貿洽談活動。外經貿部負責對赴國(境)外參展、辦展活動實施宏觀管理和歸口審批。
㈠參展單位和人員應具備的資格
參加展覽廳的單位,必須是具有外經貿經營權的各類外貿企業、生產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供貨、協作單位的人員可以作為參展單位的邀請人員參加展覽會。參展人員應是主管業務的領導和懂外語的業務人員。參展團組每個標準攤位人數不超過兩人。
㈡赴國外參展、辦展活動的審批程序和申報文件
赴國(境)外舉辦和參加展覽,須經外經貿部審查批準。具體審批程序采取預審兩種形式:預審是對主辦單位開展前期準備工作的審批;終審是根據審批條件,視準備工作情況予以許可的審批。
原則上每年集中審批兩次。主辦單位在征求駐外使、領館意見后,于4月底和9月底以前將下年度出國(境)參加國際博覽會、國際經貿展覽會的計劃報送中國貿促會匯總協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以省、區、市名義舉辦的出國經貿展覽會,報送外經貿部(發展司)匯總后統一交中國貿促會協調。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主辦單位、承辦單位、辦展名稱、展出時間、地點、內容、規模、參展人數、可行性方案、經費預算、在外停留天數、出訪路線等。外經貿部于7月底和12月底下之前將預審通知書批復給各主辦單位。
各主辦單位憑預審通知書進行招展的準備工作,并須于開展3個月前將終審材料報外經貿部審批。終審材料包括:參展單位名單、展品大類清冊、經費收支、國(境)外協辦單位情況(背景材料、資歷信情況、展覽服務能力)等。外經貿部在材料收到之日起1個月內決定是否給予正式批復。
主辦單位在得到外的實質性工作批復文件后方可開展對外的實質性工作,如發布辦展信息、承諾或簽訂協議,以及辦理出國(境)的有關手續等。活動計劃一經正式批準,要嚴格執行,不能任意更改,必須報外經貿部批準。
根據國務院有關嚴禁公費出國旅游的通知精神,出國展團人數及在外停留天數應嚴格控制,務辦民兵單位應嚴格按外經貿部正式批復核準的人數和在外停留于數羅理有關手續,不得擅自增加。各主辦單位應在展覽結束后1個月內將赴國(境)外參展、辦展活動的總結報告報送外經貿部,作為下次數審批的參考。
責任編輯:宋健

綠家居公眾號
更多猛料!歡迎掃描左方二維碼關注綠家居官方微信(greeninhome)
放心買 健康住

發表評論
發布